10月25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多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布了多起劣药案。
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10.25福州办)》公布四起案件,其中三则为劣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10.25百晟+榕参)》公布两则劣药案。
一、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冠脉宁片(素片)劣药案(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1号)
当事人销售的冠脉宁片(素片)(标示生产企业: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5克,批号:20210602)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重量差异】不符合标准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
据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冠脉宁片(素片)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采购500盒,已全部销售,销售所得为2544.312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劣药冠脉宁片(素片)违法所得2544.312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二、福建心正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菊花劣药案(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菊花(标示生产企业: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5kg/袋,批号:211001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和复验,【检查】禁用农药甲拌磷残留量项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
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采购29kg,实际销售所得为2455.07元,库存5.66kg。为此,当事人销售劣药菊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劣药中药饮片菊花(杭菊)5.66kg;
2.没收违法所得2455.07元;
3.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三、福州惠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浮萍和竹茹等劣药案(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4号)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浮萍”(标示生产企业:安国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110001)和“竹茹”(标示生产企业:安国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2001)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水分”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
经核实,上述批次浮萍共采购20kg,实际销售所得为359.25元,库存6.183kg;上述批次的竹茹共采购50kg,实际销售所得为350.45元,库存38.035kg。为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库存的劣药中药饮片浮萍6.183kg、竹茹38.035kg;
2.没收违法所得709.7元;
3.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一、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浮萍劣药案(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2号)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销售劣药浮萍79.5kg,销售额为1818元,由生产企业召回10kg,实际销售了69.5kg,销售额为1618元。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18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二、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茯苓案(榕稽办行罚〔2022〕13号)
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7月4日,当事人销售劣药茯苓430瓶,未售出74瓶,销售额为12649.16元。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该批劣药茯苓74瓶;
2.没收违法所得12649.16元;
3.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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