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方律师曾参加上海律协举办的讲座课程,其中邀请到了上海某中院审判长,针对动迁相关知识进行了主题分享。其中,主要分享了三个动迁典型案例:

一是承租人去世的时间节点对能否享有公房动迁利益的影响;

二是针对知青子女落户后,能否当然享受动迁利益所需考虑的几个关键事实问题。

三是针对婚姻关系落户并居住在公房内能否享有动迁利益问题的几个事实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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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简单介绍案例一的基本案情:涉案公房承租人魏男在2015年不幸去世。2019年6月公房被征收,魏男母亲与动迁组签订了动迁协议,拿到200多万元动迁款。此后,魏男的再婚妻子与魏男母亲间产生了争执。魏男再婚妻子认为魏男所享有的动迁利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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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动迁协议上的承租人仍为魏男,虽魏男已过世,但仍享有动迁份额。最终判决魏男享有的动迁利益作为遗产由魏男的继承人享有。一审判决后,魏男母亲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房承租人虽未变更,但魏男系于动迁公告发布前去世,故其无权享有动迁利益。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魏男再婚妻子的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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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典型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如下:动迁公告发布前,承租人或同住人去世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公房动迁利益;在动迁公告之后去世的,则仍可能享有公房动迁利益。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针对知青子女的问题。

涉案公房承租人是顾爷爷,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的配偶叫葛某。葛某侄子早年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顾爷爷的涉案公房里,并一直居住直至结婚。按照一般理解,葛某侄子属知青子女,实际居住过系争公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侄子符合同住人条件,属于涉案房屋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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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二儿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葛某的侄子按照知青政策落户,本来可享受相应政策。但通常情况下户籍迁入地应为其父母当年的户籍迁出地。本案中,葛某侄子迁入的是自己姨妈公婆的公房,该房屋与葛某侄子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因此侄子户口迁入应理解为帮助性质的迁入,即使实际居住也仅是基于亲戚间的帮助行为。故非系争房屋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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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典型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如下:知青子女原则上应落户至父母户口迁出地的公房,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的迁入,即使是知青子女也并不当然取得动迁利益。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因结婚居住系争公房,离婚后能否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在此前的视频和文章中均有过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如果有相关疑问可以到我的主页翻一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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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就直接说最终的结论:

1.离婚后,如果离婚协议中未约定居住权,离婚后也搬离公房,此种情况下一般不认为系公房同住人;

2.如果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过居住权,离婚后也实际居住在系争公房内,一般情况下可作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

3.如果离婚协议既未明确约定居住权,离婚后也未搬离公房的,还需考察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针对此问题,审判长还讲到一点。假如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过居住权,但离婚后又与他人再婚的,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也不再享有公房动迁利益,也供大家参考。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