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市农信社主任违法发放贷款案质疑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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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回避嫌疑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是不是一种故意回避事实?

付承显案件中,有一个问题是绝对不能回避的,那就是他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办案程序是否正确,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是否成立。

我们想问,付承显作为宣威市农村信用社的主任,究竟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这家集体企业的合同制员工?

从县级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及其国家权威工商注册可以证明,农信社就是铁证如山的集体企业,该法人代表只是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而众所周知,县级农信社根本不存在着国家注资入股或国有企业入股的事实,所以该信用社主任,压根儿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付承显不是国家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付承显显然不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所以付承显不是公务员是铁证如山的。

付承显也不是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公诉人口头称付承显是“委派到信用社的”,那假如公诉人的此说法是真实的,这里就存在着几个事实需要查清:谁委派的?如何委派的?事实证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因为付承显自被招收为信用社职工之后,就从未离开过信用社,就一直是这个集体企业的职工。所以,也就不存在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行使公权力的事实。所以,对付承显的身份是委派行使公权力之说,无法经得住事实的检验。

我们特别强调,公诉机关指控付承显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发生在2015年11月之前,距今已有七年的时间,而这七年,对这些贷款,均已经通过民事法律诉讼途径,均已产生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根据这些铁证如山的事实证明,七年后付承显被指控违法发放贷款的罪名,已经先前被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而既已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为何在七年之后,这些发放贷款的行为突然变成了刑事指控了呢?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我们更进一步推论,如果现在的刑事指控能够成立,那又是不是意味着先前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错误的?那我们想问,截止于目前为止,有什么证据证明,那些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被推翻?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向全世界的主要承诺,国家实现法制是全体国人的梦想,而我的理解是,法律必须从我们的遭遇的每一件事情做起,法院应当从所办的每一件案件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