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一段时间内,被告人梅某某骑自行车先后来到汉寿县新联村,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公路旁停放车内的财物,先后作案4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骑自行车来到上,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街边的黑色奔驰越野车车门拉开后,从车后备箱内盗得价值3000元(根据湖南省国产卷烟品牌的零售指导价,以下均同)和天下香烟3条。
2、某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梅某某伙同其哥哥梅某1(另案判决)骑自行车来到罐头嘴镇新联村1组附近,梅某1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屋前的白色吉利轿车车门拉开后,从车驾驶室旁的置物箱内盗得价值225元黄芙蓉王香烟9包、现金40元,后梅某某分得黄芙蓉王香烟4包、赃款20元。
3、某日2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伙同其哥哥梅某1骑自行车来到罐头嘴镇新联村15组附近,梅某1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屋前的白色哈弗越野车门拉开后,从车副驾驶前的置物箱内盗得现金1200元,后梅某某分得赃款500元。
4、某日晚上,被告人梅某某骑自行车来到罐头嘴镇新联村8组附近,梅某某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屋前的白色越野车车门拉开后,从车驾驶室旁的置物箱内的黑色皮包中盗得现金1200元。
刑事律师张海伟分析如下:
梅某某已经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行为的刑期适用于盗窃罪的第一档刑期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及梅某某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为:梅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梅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五千六百六十五元。
本案只是拉车门盗窃案件中的典型的一件,此类案件在现实中也多发,张海伟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车主,离开自己车辆时千万别忘了锁车门,以免留下被盗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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