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某日18时许,被告人鲍某某流窜至兰州市城关区内,采取语言恐吓、捂嘴、搜身等暴力方式从被害人陈某某手中和打底裤内共抢劫人民币90余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鲍某某还有过两次犯罪历史,2008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猥亵儿童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202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案件来源: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律师张海伟分析如下:

鲍某某已经涉嫌抢劫罪,本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鲍某某以采取暴力、恐吓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鲍某某已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鲍某某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其犯罪情节还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其犯罪行为刑期应适用于抢劫罪的第一档刑期,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鲍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及鲍某某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为:
鲍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
有人可能会问,只抢了90多元怎么判刑这么重,张海伟律师跟大家解释一下,因为抢劫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抢劫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所以抢劫罪是重罪,无论抢没抢到钱及抢到钱的多少,都构成该罪,哪怕抢到一分钱就构成抢劫罪既遂,起步刑就是三年,所以大家千万别触碰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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