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纺网络直播营销

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进一步提升家纺电商产品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家纺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家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开曝光第一批典型案件。希望各家纺行业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共同促进家纺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一

通州区川姜镇某家纺厂涉嫌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9月1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川姜某家纺厂抖音直播间进行网络巡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主播介绍、现场充绒的方式销售鹅绒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直播销售场所,对其销售的鹅绒被、羽绒原料抽样检验,检测结果其销售的鹅绒被实际填充物为鸭绒。该家纺厂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性能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目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海门区某纺织品厂涉嫌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纺案

2022年9月20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直播巡查时发现,海门某家纺厂正在抖音直播间销售家纺产品。当事人在直播时宣称其销售的“简约风朴棉刺绣精品四件套”是“100支朴棉”、“出口美国”等,销售的“高端精品生姜被”是“160支”。2022年9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直播间内销售的上述两款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与当事人在抖音直播中的宣传内容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目前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对销售的商品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20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直播销售“加厚羽绒冬被95大朵绒”,宣传该款商品“供货五星级酒店”。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直播间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的佐证材料。当事人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其销售的商品为“供货五星级酒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目前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网络经营活动中涉嫌价格欺诈案

2022年9月1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通过抖音直播销售一款牛奶绒四件套。在当事人的直播间摆放有一张宣传牌,其上标示“活动仅限今日 秒杀价¥139元起 ¥399”等内容。经查,当事人自直播销售上述四件套以来,每日都使用上述宣传牌,成交单价均为139元/条,从未以399元/条的单价实际成交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五

通州区川姜镇某床上用品厂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9月下旬,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川姜镇某床上用品厂通过抖音直播销售的产品疑似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其抖音店铺信息锁定当事人,对当事人现场生产、准备通过直播平台销售的两个批次大豆纤维冬被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上述标称“大豆纤维”冬被因填充物纤维含量均为聚酯纤维,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大豆纤维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目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六

海门市某被业经营部对产品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20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抖音直播宣称销售的“空气朵透感被”为亚马逊、优衣库专供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经调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6条,单价300元/条,合计货值金额4800元。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