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的举报电话,立即组织警力,驱车直奔被执行人住处,对被执行人黄某某采取强制拘传措施。

2021年,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平安银行沧州分行申请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放了贷款,但被执行人黄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判令黄某某限期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黄某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仍拒不到庭协商还款事宜,躲避执行。

在将被执行人强制拘传至执行局的途中,黄某某仍未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严重性,言辞激烈:“钱又不是我自己一个人用的,你们凭什么抓我?”在羁押期间,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其释明法理、阐明利害,在得知再不履行将被司法拘留后,黄某某慌了神,表示希望和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当天下午,在一番协商后,双方达成一份和解协议,黄某某当天履行了该协议,偿还银行贷款40000元后被解除了强制拘传措施。

执行法官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趁早打消逃避执行的念头,诚实守信,依法履行,共同维护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