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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黄某1系亲兄弟,黄某1对田地分配、父亲黄某甲医药费分担等问题长期对兄弟不满。某日23时许,黄某1酒后来到黄某某家门口,用凳子打砸黄某某家大门并扬言要杀死他,黄某某在家中听到叫喊声及砸门声便拿出床下一把长尖刀在大厅守候。黄某1撞门进家中,见黄某某手持长尖刀即转身往门外跑,黄某某持刀砍向黄某1,黄某1到门外时躲在黄某甲后面,以此来挡住黄某某,后黄某某右手持刀绕过黄某甲捅向黄某1,被捅后的黄某1往公路方向跑,黄某某持刀追赶,途中黄某1跌倒,被黄某某用脚踩脖子,黄某1求饶后黄某某踢了一脚即离开,黄某1起身回到自家车库门前倒地而亡。经鉴定,黄某1系被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左肺下叶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大塘派出所投案。

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经过现场勘验、鉴定、调查等一系列程序,掌握相关证据之后,检方接着以故意杀人罪对黄某某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本案,刑事律师张海伟做如下评析:
黄某某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黄某某作为一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持刀朝被害人胸部捅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其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捅刺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因左肺下叶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黄某某持刀具肆意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黄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本案被害人黄某1有一定的过错,且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的家人也极有可能对黄某某进行谅解,黄某某存在主动到案自首的情节,其最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甚至受到更轻的刑事处罚。

本案尚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结果还未知。

本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本系亲兄弟,双方不该有深仇大恨,被告人直接对被害人动起了刀,更是不应该,可伶的是他们的父母,出现这种事情也不得不说说他们的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该案也值得世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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