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人高某某,男,研究生文化,某某学院教师,
被告人高某某与前妻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意失败,欠下500万元左右的债务。
某日,高某某与王某离婚并分担了270万元债务。某日,被害人张某经人介绍与高某某结识,高某某自称是山东省委办公厅的干部,与张某交谈中虚构自己的任职履历,谎称自己与很多领导关系要好,使得张某对其省委办公厅领导的身份深信不疑。
一段时间内,高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先后虚构孩子手术急需用钱,孩子术后无钱买药,活动经费,同领导出差急需用钱等理由,诈骗张某44.3万元,所得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前,经被害人张某不断催要,高某某退还张某16.82万元,截至张某报案,高某某仍有27.48万元无力偿还。
某日,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来源: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刑事律师张海伟做如下评析:
高某某已经涉嫌诈骗罪。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线下诈骗达到数额较大 5000元起点,或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数额较大 3000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线下诈骗达到数额巨大 10万元起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数额巨大 3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 50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其刑期应适用于诈骗罪第二档刑期,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748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某某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关注@刑事律师张海伟 (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不错过任何案件细节,力争取得最佳辩护效果)
看案例,学法律 ,涨见识,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