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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变成办案人员说你是你就是,说你不是你哪怕铁证如山也不是的话,那法律事实上就无任何权威了。这样的工作人员与其说是在办案,不如说是在犯罪!

按:办案机关人员打着法律的旗号,假借着国家机关的名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层层包庇,对该追究责任的犯罪分子不予追究,所使用的手段是以错误维护错误,“我是国家机关,我说了算,看你能够怎样?”,这是典型的无视群众利益的官僚主义,典型的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典型的污辱国徽,践踏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背道而驰。

二十大之后,中纪委指出,要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或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而本案反映出来的事实是,办案机关的相关办案领导干部明显与中央背向而行。拥护两个确立、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敢于担当、敢于斗争,在事实面前成为了只是应付党中央的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受害人被诈骗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6日,丽江人杨X华以“生意周转”并支付利息为由,向湖南人田X金“借款”17万元,承诺还款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承诺以自己的红树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作担保抵押。借款时,杨X华告诉田X金:自己在玉龙县有别墅;自己还有其他房产。

杨X华获取了田X金的信任并得到借款后,就用借到的款项分三次三个月分别支付过三次利息后,就再无声息,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田X金的联系方式被拉黑,田X金再无办法联系上杨X华。

案件事实极其清楚,杨X华就是以非法骗取他人款项为根本出发点,以利息为诱饵,诈骗田他人巨额款项,田X金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受害人以诈骗罪报案是正确的,世界上没有借款时告知自己是诈骗,所有的诈骗,都表现出出借人是“自愿”。

由于田X金通过微信、电话等若干方式均与杨X华无法联系上,且杨X华已把田X金的电话拉入黑名单,田X金不得不查借款时向自己声称的情况,正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才知道杨X华就是铁证如山的诈骗。已经查明的事实如下:

杨X华用于所谓担保的丽江红树林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没有任何经营地点,且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变更为“丽江天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而杨X华的名字也变为了杨X鸣,而天眼查显示,杨X华为“退出”,杨X鸣为“新增”(但二个名字实际上是同一人)。地址从玉龙县嘉和家园底商区4幢变更为该县金色家园二期S-56号。但经过调查,不论是变更前的公司,还是变更后的公司,均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也未在注册地点经营过,而且,还查明杨X华注册的另外一家名叫“丽江雅室设计装饰工程”的有限公司”,也是一家悬空公司,注册地址并不存在这么一家公司。

杨X华借款时提供的云2019古城区不动产权证0007941号,经查,该房屋已经被法院冻结;杨X华借款时声称的玉龙县中心坊1栋1单元301室是自己的房子,但经查,该房子是杨X华所租,且因交不出房租而被房东驱赶。杨X华借款之时告诉田X金自己还经营志邦厨柜,生意很好,但查实的情况是,杨X华向田X金借款之前已转让给其他人。杨X华借款时声称的“生意周转”,但调查过程中,从未拿出过任何用于经营周转的证据。

事实上,杨X华已经实实在在通过这些手段诈骗得逞,且还向其他人同样采用过这些手段也都未归还,所以,已足以证明杨X华的行为就是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款项的行为,且数额已达17万元,符合数额《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数额巨大的情形。

三、公安机关打死不立案且申请检察监督均未能够立案,只能证明几种情形:错误履职;司法腐败。

受害人先是到丽江某派出所进行报案,那家派出所看了材料之后,明确表示该案就是诈骗,但因为借款发生地不在该辖区,该派出所让当事人到事件发生地派出所束河派出所立案。

但到束河派出所之后,却遭遇了打死也不立案,于是当事人不得不逐级申请复议、复核,但逐级公安机关均未立案,给出的书面语言就是“经查,没有犯罪事实”,但不说明理由,面对面说得比较多的一句话是“如果不服结论,可以向相关机关继续申请”。

由于公安逐级机关的申请程序已经走完都是这么个结论,而每逐级办案机关在受害人面对面针对关键问题提问之时,几乎清一色无非回答受害人方的关键问题提问。办案人员无法回答直接提问,但给出的路是:不服可向上级机关申请。

最终不得不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尽管检察机关表示会认真办案,还召开了听会,但听证会却把受害人的代理人排除在外,胡编了一个理由称“案件未进入到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不得请代理人”。

由于检察机关完全不符合检察机关听证程序规定,遭到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强烈反驳:“本案是处于举报违法犯罪的立案阶段,而根据宪法、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人均有权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权利,就算受害人不能请代理人,但其他公民就不能与受害人一并举报嫌犯的诈骗行为吗?就不能陈述自己坚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理由了吗?”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被戳到了痛处,采取了逃避的方式,真是“跑的比兔子还快”,但你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啊!

事实上,本案的受害人无非是因为遭遇诈骗而申请立案,属于受害人举报要求立案的阶段,还属于公民有权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举报阶段。任何人均有权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受害人方的理解绝没有错。

可见,检察机关的做法显然是对明显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故意剥夺、削弱其权利的胡编乱造,说白了就是愚弄受害群众。

四、 公检法明显包庇犯罪的案件大量存在,老百姓如果不抗争,司法腐败永远无法消除!法律如果变成了保护欺诈一方,那受害的一定是诚信,如此以来,就一定与法律的基本功能背道而驰。

本案办案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说要保护杨X华,但在铁的事实面前不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客观上就是一种保护。从案件过程中已经显示出来的事实是,有的办案人员无非是不断玩这样的手段: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把自己的行为当成国家的行为而不管对错,认为自己做的反正是盖国家机关的公章,有国家机关背锅!所以一路维护错误,相关机关已经失去了起码的纠错职能。

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就是一种把自己的错误行为嫁祸于国家机关的恶毒行径,因为,履职正确是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而本案如此清清晰的刑事案件竟然区分不清楚,这难道是履职正确吗?如果如此清晰的诈骗案件都还不是诈骗,那法律规定的诈骗罪,事实上已经被本案的办案人员给颠覆了。

是不是所有的诈骗案件,都可以用民间借贷来掩盖?这是不是一种货真价实地包庇行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谈话其实已经透露出了包庇的马脚:“你要的是钱?”言下之意就是不要追究人家刑责了!

这是不是故意把刑事责任弄成民事责任的某些办案人员常玩的手段?

其实,任何人都知道,所有国家机关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公检法,那更是必须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机器。本案的公检办案人员,是不是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我们认为很好衡量,那就是看这些国家机关是否履行了惩恶扬善的基本功能,是不是履行打击欺骗保护诚信的职能,因为这是法律的最最基本的职能。

如果这样的基本职能都被某些人抛之九霄云外,那事实上,办案公职人员已经背离了党中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上升到政治层面,就是违反党中央的要求!就是对不起头顶的国徽的行为。我们坚信,每一个头顶国徽的人,必须扛起责任,不辱头顶国徽的使命,必须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只有这样的公检法人员,才是正确的,才是值得尊敬的。否则,就是犯罪分子,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们将坚决公开网络举报,公开对办案机关进行舆论抨击,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揭露办案机关违法犯罪,促进国家法制进步,促进办案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必由之路。

举报人:田X金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