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

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

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

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

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

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

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

恢复民事诉讼。

6.“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

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① 自然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

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

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

② 自然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

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

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9.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

10.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