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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202311日起施行,由原来的61个条文修订至86个条文,可见其修订的内容之多。本文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单分析,特别是以法律的形式扩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妇女保护的范畴,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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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展进程(特别是离婚或分手后)

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各地自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通报人民法院近年来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情况,其中案例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诉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分手暴力’”,离婚但被前夫骚扰的钟某芳,法院给钟某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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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单独列一章共计10个条款即《反家庭暴力法》的第23条至第32条,但《反家庭暴力法》对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规定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等侵害行为”,从而将申请保护令的主体限定在具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夫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对于离婚后、分手等男女关系之间的骚扰等,并无明确规定,且在实践中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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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20年11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3“周某及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案例8“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一起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但笔者在碰到这两类情形时而需要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时,仍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都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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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第2款规定:“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为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被纠缠、骚扰等的妇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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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反家庭暴力法》基于本身的立法目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是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居住的人。但实际生活中,女性受到的侵害是相对较多,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将以恋爱、交友为由、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情形中,受到纠缠、骚扰妇女等,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扩大受到他人骚扰、纠缠等的妇女的保护时间维度,以及申请保护令的主体,更是为离婚后、分手后的妇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的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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