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过再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能否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不能简单回答能或不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办理再审案件的实务经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分析。

一、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上诉后,当事人不服二审生效判决、裁定的,不能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是,如果再审后的一审裁判因双方未上诉而直接生效,属于再审裁判,不能申请再审。

另外,如果再审后的一审裁判经过上诉形成的生效裁判,也属于再审性质的生效裁判,不论是维持还是改判,都不能再次申请再审。

二、对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再审后,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不论是改判或者维持原审判决、裁定,当事人都不能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对于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三、对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后,裁定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对于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的诉讼恢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后,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经过再审审查被裁定驳回的,或者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判的,另一方当事人能不能申请再审?不能。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如果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后,作为被申请人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也有错误的,且有不同的再审请求和事由的,可以一并提起再审,法院会一并审查。如果当时不提出再审,则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不得另行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另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由此可见,现行诉讼法律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申请人的权利,不会再另行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

五、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能否再次申请再审?一般不能,但特殊情形除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六、对于因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的,以及法院依职权再审后形成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不能申请再审?不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以及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都是启动再审的法定程序。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的再审,都会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由此经过再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属于《民事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