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六个月集中登记上牌期将于2022年10月31日结束。自2022年11月1日起,《条例》实施前(2022年5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将停止登记注册和号牌发放,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临时号牌停止发放

在集中上牌期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白色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2025年4月30日截止)。集中登记上牌期(2022年10月31日)结束后,将停止发放白色临时号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不能登记上牌。

2、容缺办理制度将终止

在集中上牌期,2022年5月1日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和发票丢失的,可以在所有人签注《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容缺办理。集中登记上牌期截止后,合格证和发票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将不能办理登记上牌。

3、登记相关业务办理

目前电动自行车补领号牌、转移登记(过户)、注销等业务正在试运行办理,有业务需求的车主请携带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和车辆,可于11月1日后到盐山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或大队指定代办点办理。

4、新购电动自行车及时登记上牌

2022年5月1日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上牌。

5、及时办理更正(纠错)业务

车主在个人申请和登记代办中,如应登记临时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主要特征为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目前被登记成正式号牌(绿牌)的,此类情况车主必须在2022年10月31日前办理更正业务,集中登记期结束后,交管部门不再为此类车辆办理更正及上牌业务。此类情况车主可到盐山县交警大队车管所申请重新办理备案上牌,对逾期(2022年10月31日截止)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温馨提醒

电动自行车车主可通过“盐山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中的“登记上牌”功能模块,对个人信息进行实时核对,对登记错误的要及时办理更正业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