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潮州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店,最近收到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的事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其被起诉的原因是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服装店销售一款带有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相同标识的运动服。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要求王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并支付侵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其开设的服装店销售的被控侵权服饰上使用的标识,与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王某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商标的核准类别属于相同类别,因此王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判决王某立即停止销售带有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相同标识的运动服饰,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提醒:近两年,各类商标侵权案件逐年增加。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经营者容易侵权他人商标,主要原因就是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最后以赔偿解决。作为经营者,从一开始就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对货源应进行严格审查,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从非正规渠道进货,或是自己产生疑惑,仍予以销售,这样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一旦权利人起诉,就可能要支付侵权赔偿款。经营者在进货时要注意渠道,仔细查看商家品牌授权资质,同时要保留发票及合同等相关证据。

在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商品的价格均是明显低于正品价格,其质量与正品也存在明显的差别。作为消费者,切勿贪小便宜,当对购买的商品存在疑虑时,可选择与商家协商退货,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