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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企业招聘员工,了解的最初的渠道就是简历。用人单位管理层希望能招揽到相应的人才,员工过去的工作经历和学历对于企业是比较看重的两点。因为工作能力往往是后续在工作中慢慢体现的。假如员工的简历存在捏造不实的部分。日后在公司发现后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呢?这个实务中是有较多争议的。企业在很多时候即使发现了员工简历造假,也很难零成本的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简述
劳动者黄某为入职某著名互联网公司,在简历中声称自己在中国移动公司工作。由于有在大公司就职的履历,黄某顺利通过了面试。在后续的工作中。该互联网公司发现黄某过去的工作经历为个人虚构,遂辞退了黄某。黄某要求公司继续劳动合同。双方产生争议,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和诉讼期间劳动者的工资。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适用解读和实务建议
学历以及工作经历造假,违背了诚信原则和社会主义价值观。企业解除的依据往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该条的两个核心要件,一个是一方实施欺诈行为,另一个则是因该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中有更为详尽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企业合规用工方面自己的风险主要就是面临这种情况要举证自己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对关注的工作履历学历等关键事项的强调,明确该事项是建立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要求。否则在单位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能力不胜任为由,更加难以获得支持。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offer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明确,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或工作经历等均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比如招聘费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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