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对广东群贤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药品经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通告显示,经监督检查,广东群贤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9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配送)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为暂停销售的企业有:广州市群贤药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成泽药业有限公司、廉江市医药公司维康批发部。

风险控制措施为暂停销售(配送)的企业有: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市快德好医药有限公司、东莞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广东华医大药房有限公司、东莞市十国药业有限公司。

通告强调,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配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