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有些企业在裁员时,会采取一些手段逼迫员工离职。常见的就有恶意调岗。这种行为看似是企业在行使自主经营权对员工的岗位进行内部调动,实则往往给员工的通勤带来极大的障碍甚至要求去另外的城市工作,更有甚者,调岗本身具有侮辱性。员工面临这种情况往往怒不可遏,但是直接拒绝上班,并且撂挑子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么?实际上如果盲目的直接对抗,反而会产生负面效果,正中用人单位的下怀。
案例简述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工作岗位为综合部经理,月工资为7500。
一年后,公司将刘某的职务由综合部经理调整为冷链中心协检员,工资标准由75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调整工作岗位后,刘某在工作了1个多月后,不再上班。
公司随后向刘某寄送《上班通知书》,快递记录显示被退回。而后公司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报告书》。
刘某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0元;某公司支付刘某工资差额52734元。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工资差额2940.2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主旨和适用法律解读
刘某不接受某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标准的决定,可以就此与某公司进行协商,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刘某并未积极的采取上述行动维权。在调岗之后刘某自行停止上班,未打卡考勤,其以消极怠工的方式对某公司调岗降薪的行为进行抵制或对抗。在某公司向刘某快递发出上班通知书后,刘某没有正当理由即拒收了快递,以后也并未回某公司上班。刘某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某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因此,刘某主张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来自于(2018)鲁02民终6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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