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该《通知》调整了广州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缴费基数有何调整?

《通知》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依据,由原规定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其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失业人员和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缴费基数明确为其伤残津贴。具体如下:

(一)在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单位新增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参保当月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二)失业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退休延缴人员缴费基数按省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缴费标准有何变化?

在缴费标准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也有调整。根据《省待遇清单》关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为6%左右”的规定,《通知》拟将广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定为6%。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须同时按用人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缴交医保费。退休延缴人员按用人单位费率缴交医保费。缴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6%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在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退休人员有何影响?

《通知》明确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方式和筹资标准。在允许退休延缴人员按月缴费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同时明确选择按月缴费方式时的筹资标准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不缴纳个人缴费费率(按月延缴期间仅享受统筹待遇)。具体如下:

退休延缴人员选择按月缴费的,应当由其个人按其缴费基数的6%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应当由其个人按月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达到规定年限,月度缴费标准为其缴费时缴费基数的6%。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筹资标准。一是根据《省生育保险规定》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是考虑到广州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明确延续实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85%。

【南方日报记者】吴雨伦

【作者】 吴雨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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