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经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舒筋活血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谷精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显微鉴别。
经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醋没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酸不溶性灰分。
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省泓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蒲公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经自贡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省泓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墨旱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经自贡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省泓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络石藤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眼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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