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面对“套路贷”、“砍头息”,受害人委托律师,成功反制,不仅不用还违法款项,还得到退款。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薛某
第三人:郑某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退还多偿还的借款4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全部退还至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薛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第三人郑某介绍,才与被反诉人王某形成借贷关系。反诉人于2018年5月15日提出向被反诉人王某借款50000元,但被迫签下两张50000元的《借款收据》,王某向反诉人转账100000元后,便诱骗反诉人将其中65000元转回给第三人郑某,各方约定月息7500元,每月偿还均等利息直至约定的本金50000元一次性还清之日止。因此,反诉人仅获取了35000元实际借款,向王某提出借的50000元中的7500元作为砍头息被王某预先扣除、其余7500元被第三人郑某作为介绍费获取。借贷关系成立后,反诉人按月将7500的利息转给第三人郑某由其代为偿还,或者直接转给王某,或者转给第三人及其指定的收款人谢某、伍某,共计偿还利息10期75000元(第一期砍头息不计)。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王某及第三人郑某为职业放贷人,其放贷方式为国家严令打击的“套路贷”。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借款收据》实质上为“套路贷”的表现形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归于无效。因此,反诉人仅需偿还其实际借到的本金35000元,鉴于反诉人已实际偿还75000元,远远超出本金40000元,因此被反诉人应当向反诉人退还40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人特提出反诉,恳请贵院支持上列反诉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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