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卖家委托中介卖房,买家违约,交易未完成,中介起诉卖家要求支付全部中介费,有这个道理吗?

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

答辩人与佛山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XX号,现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被告二违约,无法完成房屋交易过户,根据《佣金支付承诺书》的约定,答辩人无需支付剩余中介费10000元

根据答辩人与原告某某公司签订的《佣金支付承诺书》最后“备注”部分的约定,答辩人已支付首期中介费,剩余10000元中介费按约定应当在房屋交易过户办理手续当天支付。然而,根据(2018)粤06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裁决,被告二为违约方,其违约行为导致答辩人在客观上无法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既然未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便达不到《佣金支付承诺书》的约定的支付剩余中介费的条件,因此,答辩人无需支付剩余中介费10000元。

二、原告某某公司“应得的中介费”,应当是其提供服务后应得的费用,因被告二违约未实际完成后期的房屋交易,某某公司并未提供后期服务,因此后期中介费10000元不属于其“应得的中介费”

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佣金支付承诺书》,原告某某公司的中介费包含两部分:前期撮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中介费10000元与后期协助完成房屋过户的中介费10000元。提供相应服务即收取相应的费用,是《佣金支付承诺书》约定前后两期支付中介费的内在原因。在本案中,某某公司撮合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成了前期服务,并收取前期10000元中介费,这部分无可厚非,答辩人也不否认。

但是,根据(2018)粤06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实际上被告二违反《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未办理转按揭手续,才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既然连转按揭手续都未办理,自然就不需要原告某某公司提供服务办理后面的房屋过户手续。而既然某某公司并未提供后期服务,自然也无权获取服务对价:后期中介费10000元。

三、即使原告某某公司应得后期中介费10000元,因被告二违约而造成《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支付后期中介费的最终责任人为被告二

根据(2018)粤06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二为违约方。同时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的约定,支付后期中介费的最终义务人为被告二,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责任的主体也为违约方被告二,与答辩人无关。

四、即使原告某某公司应得后期中介费10000元,因被告二违约而造成《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为法定解除,而非协议解除,原告某某公司无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原告某某公司的起诉依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7款,只有在被告一与被告二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协议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被告一与被告二才需要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条设立的初衷,应为避免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解除合同损害经纪方利益的行为,因此,只有协议终止或解除合同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2018)粤06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二违约才导致合同解除,为法定解除,而非协议解除,故原告某某公司不能引用《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7款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恳请贵院考虑答辩人的以上意见,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顺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