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全面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文明意识,努力营造高质量的道路交通环境,市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开展城市交通环境大整治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重点

1.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人不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灯,闯红灯、抢黄灯;

2.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包括不在停车位、停车线内停放和占压绿化带、盲道等),乱停乱放;

3.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逆行、双黄线并道掉头,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车窗抛物,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车容车貌不洁;

4.无证驾驶机动车(含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5.驾驶无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6.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

7.行人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内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

8.占道经营等各类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

9.违规销售非标、不合规电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产品。

二、集中整治措施

1.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驾驶机动车(含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不符的,将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3.对在严管街违法停车或在其他道路违法停车影响道路通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将依法先行拖移,并予以处罚。

4.对上道路行驶的无牌机动车、三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将依法予以扣留。

5.对占道经营等各类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妨碍道路通行,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者经多次警告仍然占道经营的,给予罚款、没收经营物品等处罚。

6.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三、四轮电动车)销售企业,加强源头监管,禁止销售非标、不合规电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产品;对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非标车辆进行溯源,追究源头销售企业责任。

7.对集中整治期间查处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交通行为,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集中整治期间被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或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将抄报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特此通告

铜川市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铜川市公安局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