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假警察”招摇撞骗终获刑

近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假警察”行骗案。

今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魏某某驾车,从荆州市沿318国道行驶至我市后湖管理区老砖瓦厂附近,将所驾车号牌更换,并在车上换上事先准备好的两套警服、警帽,将车开到后湖管理区老桥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二被告人看到受害人刘某A骑着一辆蓝色三轮车正往高场街道方向行驶,便尾随刘某A至高场街道巨金米业有限公司斜对面将刘某A拦停,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以刘某A嫖娼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刘某A出于害怕、恐惧,同意缴纳4000元“罚款”。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持刘某A的手机到附近超市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兑换现金4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招摇撞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对较轻,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