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7年1月5日施某至甲公司工作,3月左右甲公司给施某一份劳动合同并要求施某签订,施某以竞业限制条款及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异议,拒绝签订。施某工作至2018年1月2日,后未再提供劳动。一个月后,施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施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55元。

甲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主张公司多次要求施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施某以需要考虑为由拒绝签订。

一审观点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逾期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确系特殊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限制和惩戒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给施某的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具备,施某对于甲公司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否认,但主张条款不合理故拒绝签订,并非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不符合二倍工资罚则制度的立法目的;从双方陈述的劳动合同签订过程可以看出双方就劳动合同条款曾有过协商,且施某在未提供劳动后尚在与甲公司进行协商。故甲公司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判决驳回施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9355元的申诉请求。

施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审观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此规定,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留用则须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施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改判甲公司支付施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55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人事争议,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