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轮候查封,拍卖财产如何分配?

文 | 马亚轩律师

(01)

诉讼中,原告往往财产保全,以保障将来胜诉判决得到执行,但保全的一多,就得有个先来后到,于是就有了轮候查封。

当事人有权申请轮候查封的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第26条:

对已查封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

前面查封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转为正式查封。

(02)

实务中,首封法院对标的物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的余钱咋分,规定一直不明确,实操也比较乱。

有直接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也有让首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处理的,也有交给其他轮候查封法院的……反正咋弄的都有。

为了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大理寺发布《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2022》。

(03)

这规定就三条,没几个字,开宗明义:

第一,轮候查封债权人有权取得首封债权人受偿后的剩余现金。

根据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原理,查封财产被处置后,轮候查封所对应的客体由查封物置换成了现金。

因此,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约等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要求分割。

第二,在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变现后的剩余现金,首封法院必须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

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先后作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次序,同样,首封与轮候查封也应按先后次序进行受偿。

三、首封法院在明知拍卖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严禁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

(04)

首封能够先到先得,甚至全得,毋庸置疑。

但有多个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剩余执行款该如何分配,实操中,说法不一,有完全按查封顺序的,也有部分按查封顺序的。

大理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第55条规定:

第一,多个轮候查封债权人对标的物均未设立抵押权的,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

因此,轮候查封的各债权人之间,还是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基于所有权和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或毁损财产,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但财产保全并不能像担保物权那样,在执行中有优先受偿权,即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根据大理寺《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规定:

执行过程中,应由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的,自首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有权要求首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