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网传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一小区,业主因车位被人占用,叫来叉车将占位小车扔进当地的流花溪河道内。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了解到,事发小区为仓山区的融信白宫小区,疑似因车位纠纷引发。

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通报称,男子因地库车位被占用,雇人驾驶叉车将他人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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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网传视频显示,某小区地下车库内,一辆叉车正在移动一辆小轿车,移到河岸边后,将小车推入河道内。“占我的车位,叫他移他说‘我感冒了’,可以啊,感冒了是吧,没事的,我直接把它丢到流花溪里去,这破车我也赔得起。”疑似原车位主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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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多位福州网友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事发小区为仓山区的融信白宫小区。网友提供的视频显示,20日上午,轿车还在河里泡着。融信白宫内一位业主告诉记者,其了解到疑似因车位纠纷引发,不过矛盾者双方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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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了解情况,未获有效回应。据福建媒体海峡都市报现场报道,20日上午9时许,一辆轿车沉在流花溪里,现场已拉起警戒线,仓山分局回应称,具体情况还在了解。

11月20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通报称,11月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

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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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占位轿车扔河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如受害方过错明显 业主也可不入罪

福州占他人车位被叉车扔河里确有其事:轿车已打捞出水,警方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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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占他人车位被叉车扔河里确有其事:轿车已打捞出水,警方到场处置

11月19日晚,网传福建福州一名车主占用同小区业主车位,被车位主人动用叉车将车扔入河中。11月20日下午,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在联系不上车主陈某根的情况下,被占用车位主人林某凯,雇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林某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

11月20日下午,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利平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 记者表示,车位主人的扔车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受害方的过错也很明显,车位主人也有不入罪的正当理由。办案机关应多调查具体情节和背景信息,斟酌考虑办案。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福州占他人车位被叉车扔河里确有其事:轿车已打捞出水,警方到场处置》称,热传视频显示,夜晚,一辆闽A牌照小轿车在车库内被移走,并在一座桥边被投入河中,发出巨大声响,引来路人驻足围观。拍摄视频的男子的画外音称,“占我的车位,叫他移……可以啊,没事,我直接把它丢到流花溪里……这部破车我也赔得起,他说给他扔了就是。”

20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官方微博账号“福州仓山警方在线”发布警情通报称:2022年11月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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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落水轿车已被打捞上岸。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针对该通报,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利平认为,车位主人的扔车行为,如果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目前还不知道车子的品牌、新旧程度和价值。”

“如果占用时间不长,留个电话还可以通融。”徐利平认为,本来大城市停车位就较为紧张,车位也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车主抢占别人的停车位,是这场扔车事件矛盾的导火索。这类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对公众造成的社会观感较差,容易激发矛盾。在这起事件中,办案机关应该多考虑公共道德。

他还表示,办案机关还需要酌情考虑涉案双方平日表现等细节,以及“小区车位充裕程度”、“车主是否经常占用他人车位”等背景,都需要详细了解,“如果涉事车主经常占用一个车位,那么恶性很大。”

“《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可能属于民间纠纷。 ”徐利平称,他个人认为,如果受害方的过错也很明显,车位主人也有不入罪的正当理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利用不构成犯罪的出口,能够治安处理的,就不采取刑事措施;能民事赔偿的,就不采取治安管理措施,“不能与公众对社会道德认知出入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