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店、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站,各药店、食品生产单位、餐饮服务单位:
根据《平遥县关于有序解除静态管理的通告》,为切实落实“解封不解防,严格落实低风险区‘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的管控措施”要求,共同守护好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店、食品生产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药店疫情防控工作
县域内各药店(卜宜乡全乡、所有高风险区除外)解除停业管控状态,各乡镇如有特殊规定,遵其规定执行。本次公布的感染者轨迹涉及的5家药店暂缓复业,待经过专业规范的消毒和环境评估后方可营业。
1、解封不解防,各药店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严格落实“测温、扫验码、验证、戴口罩”疫情防控“四要素”,做好从业人员体温健康监测、场所消毒消杀通风及登记。
2、各药店门口继续设立专人值守,严格查验进店人员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持有者一律不得接待。发现购药异常人员(红黄码、体温超过37.3、行程卡有出入高低风险区记录),要及时填表报回。一旦发现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人员购药,引导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
3、根据县疫情防控办要求,继续执行“一退两抗”药品暂停销售措施。
4、各药店在岗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两日一检”的频次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及时在药店总群做好登记。
5、各药店要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一律处以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县域内各餐饮服务单位(卜宜乡全乡、所有高风险区除外)在严格落实“四要素”查验、通风、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营业。各乡镇街道如有特殊规定,遵其规定执行。
(一)以下餐饮服务单位暂停复业:
1、本次公布的感染者轨迹涉及的餐饮服务单位,待经过专业规范的消毒和环境评估后方可营业;
2、在本次疫情防控中被查封的餐饮服务单位(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营业)。
(二)有序开放的餐饮服务单位需做好以下几点:
1、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消杀、通风,并做好记录;
2、对库存食品及原材料进行全面自查,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材料,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检查中发现此类问题将严肃查处;
3、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严格落实“测温、扫验码、验证、戴口罩”疫情防控“四要素”,对进店人员要查验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最新规定的频次进行核酸检测;
4、暂不开放堂食;
5、坚决贯彻“婚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原则,不得承接各类聚餐活动(含流动餐厅);
6、各市场监管站要密切关注108国道、东夏线、卡口等重点部位的餐饮服务单位,按上述要求严格监管。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
(一)落实好食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各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购销台账记录等主体责任;要制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生产。
(二)严格总仓管理制度。按照《山西省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总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进入我县食品生产单位的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在储存、生产、加工使用前必须全部实行总仓管理,做到“凡进必检、凡进必消、人物同检”。所有检测合格的货品必须张贴追溯二维码后方可用于食品加工使用,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闭环管理。
(三)加强防控措施,严格人员防护。各食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按照县疫情防控办最新要求频次,积极做好核酸检测工作,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单位的进口冷链食品直接接触从业人员,要坚持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市场监管站要进一步加大排查管控力度,对食品生产单位拒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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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编:赵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