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审判决送达后,发现判决存在较大误判,上诉改判可能性很大,在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上述成本和风险后,当事人决定上诉,最终二审改判。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XX因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被告一陆某、被告二XX汽运有限公司向原告XX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83852.66元,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对上述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的近亲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以面目全非的惨烈面貌过世,给上诉人造成极大的痛楚和阴影。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极其惨痛,原审判决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不足以弥补上诉人遭受的精神痛苦,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本案的特殊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以50000元计较为适宜。

二、因受害人事发前经常居住在城镇,原审判决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也采用城镇标准,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为28686.67元。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8条、《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适用城镇标准应与死亡赔偿金一致。但是,原审判决却自相矛盾,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用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又用农村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标准应为:34424元/年×5年÷6人=28686.67元。

三、本案为二人死亡的事故,仅有一份交强险,应为受害人付日标保留一半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即60000元。

综上,并结合原审判决,上诉人的损失有丧葬费63800元、死亡赔偿金962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86.67元、医疗费155.8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702.85元,共计1107705.32元。应将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一半60000元分配给上诉人,根据责任划分,原审被告一、二应承担的金额为:(1107705.32-60000)×50%+60000=583852.66元。

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