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某公司的员工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受害人撞成一级截瘫,受害人起诉索赔三百余万,如何有效答辩?
答辩状
答辩人:广州某公司
被答辩人:李某
答辩人因(2021)粤0111民初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对交通事故事发情况及责任划分无异议。
二、被告一杨某系答辩人公司的员工,答辩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费:原告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且在治疗交通事故伤情过程中对自身疾病进行了治疗,部分医疗费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同意全部支付原告主张的医疗费。
从某附属第三医院、某大学医院、某中医院、某工伤医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看,原告患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并进行了相应治疗。并且,原告也未提供医疗费清单证明该医疗费发票所载的医疗费的具体用途和项目。因此,无法排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部分用于治疗其自身疾病,无法核实该医疗费与交通事故受伤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对此,答辩人在庭前向法庭提交了《责令提交书证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原告向法院提交医疗费发票所对应的医疗费清单,恳请法庭对原告支出医疗费的具体项目和用途进行核实,答辩人同意承担扣除非必要的、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支出以外的医疗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
五、营养费:认可。
六、护理费:同意按照被答辩人主张的标准,支付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24个月护理期内的护理费,并扣除医疗费中已重复计算的护理费,为86886.93元。
1、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护理期为24个月,应按照该标准支付护理费,超过该期限仍未恢复自理能力的,可另行起诉。另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因此,24个月内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为48030元,出院后护理费为52320元。
2、部分医疗费票据显示其中已包含护理费,为避免重复计算,应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金额中扣除。具体如下:
发票时间
就诊医院
护理费金额(元)
原告证据页码
2020-10-5
某总医院
46
90
2020-10-19
某中医院
2157
92
2020-11-2
某第五医院
1232
92
2020-11-14
某第五医院
528
93
2021-1-8
某工伤医院
96
2021-2-1
某工伤医院
96
2021-2-9
某工伤医院
97
2021-2-28
某工伤医院
97
2021-4-14
某工伤医院
98
2021-4-30
某工伤医院
98
2021-6-20
某工伤医院
98
2021-7-31
某工伤医院
101
2021-9-1
某工伤医院
103
合计
3、综上,答辩人认可的护理费为:48030元+52320元-13463.07元=86886.93元。
七、误工费: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入水平及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应按照2020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7302元计算误工费,为67302元÷365天×281天=51813.32元。
1、原告有固定工作单位,自然应有工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但原告并未提供,仅凭“工作证明”这一孤证无法证明真实的收入水平;
2、原告发生事故系在国庆返佛山上班的路途,可能构成工伤,相应的应发放停工留薪工资,因此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
3、即使要支持误工费,原告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事发前有固定工作,在无法证明收入水平和收入实际减少的情况下,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也应以2020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7302元为标准计算误工费。
八、交通费:认可。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
十、残疾赔偿金:认可。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可。
十二、鉴定费:认可。
十三、其他必须费用:不认可。
1、除导尿管外,其他费用均无医疗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书意见证明为必要支出;
2、即使原告的伤情有辅助器具费的使用需求,在医疗费中也已经支出:
发票时间
就诊医院
辅助器具费金额(元)
原告证据页码
2021-2-1
某工伤医院
4160(轮椅)
96
2021-2-28
某工伤医院
84
97
2021-4-14
某工伤医院
68
98
合计
4312
3、原告购买轮椅的频次过高,远远超出轮椅的使用年限,属过度医疗。2021-2-1医疗费票据显示已买轮椅(对应168页费用清单的4160元),但是,2021-10-13(169-170页)的辅助器具发票又显示买了2台轮椅,加上2021-6-14购买的1台轮椅(152页),原告在一年内购买了4台轮椅,远远超过了轮椅的最低使用年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普通轮椅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每辆,各类轮椅最低使用年限为3-4年。
4、即使原告需要使用导尿管,但诊断证明书称一次性导尿管市场价17元一根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证据166页的导尿管发票,单价为12元一根。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市场价在10元以内。因此,如法院支持导尿管的费用,答辩人仅认可在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24个月护理期内以一般市场价支付导尿管费用。
十四、答辩人请求以定期金的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并愿意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因答辩人公司有上百名员工,每月开支非常大,现在行业内运费被拖欠的情况比较普遍,回款难度大,答辩人确实无能力一次性给付巨额赔偿。如本案判决答辩人承担数百万计的赔偿金,可能使公司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更无继续盈利能力以解决赔偿问题,考虑到公司现有资产和其他债务问题,最终可能导致原告合法权益更难以保障。答辩人深知在本案中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从未有逃避责任的想法,但也恳请原告和法庭充分理解答辩人公司的情况,判决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答辩人愿提供公司车辆等其他资产作为担保。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州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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