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净网2022】涞源网警抓获一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嫌疑人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局党委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署,强化源头管控力度。近日,涞源网警联合反诈中心成功抓获一名涉嫌“帮信罪”嫌疑人高某某。经查,高某某在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非法资金转移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将名下农村合作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电信诈骗嫌疑人“刷流水”,该农村合作信用社银行卡涉案流水入额高达505万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3起。

经讯问,高某某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从某软件小程序中结识一个可以办理小额贷款的人,对方要求其将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密码、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邮寄过去,并为银行卡开办出U盾。对方称由第三方负责使用银行卡刷流水进行包装。几日之后发现联系不上为自己办理贷款的人就去银行查询银行卡信息,工作人员称该银行卡现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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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涞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如何认定“帮信罪”?

1.要看是否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要看是否提供了网络相关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3.要看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

三、如何认定“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四、怎样算是提供帮助?

除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刑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提供帮助”的行为类型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七点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