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次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 :完善人格权益保障内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原有规定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权益”,并在原有禁止虐待、遗弃、残害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从‘人身权利’到‘人格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还特别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亮点二:明确性骚扰行为定义
在社会中,女性仍然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为妇女遭受性骚扰后维权减轻了阻碍。新增了学校针对女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义务,明确了公安机关、法院、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等各相关主体及其责任,多种救济途径有助于鼓励受害妇女积极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亮点三:提供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和责任单位,以细致的规定确保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
新增了女性生育休假制度的内容,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亮点四: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制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意味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将会更加全面、综合、有效。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单位支持起诉等救济手段,不仅给受伤女性以心理安慰,更以第三方介入的方式正面打击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本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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