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东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商陕西省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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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锋在担任汉中地区粮油公司副经理、经理,汉中市粮油总公司总经理,陕西省专用面粉厂(陕西省粮食储备库)临时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厂长(主任),陕西西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随后从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量刑建议及警示教育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东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环节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东锋自愿认罪认罚,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来源:安康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