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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

11月22日,当事人代理律师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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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复旦大学3名研究生(1名博士生2名硕士生)因嫖娼被学校开除(据悉,其中一人两获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不仅如此,复旦大学还将三名学生的处分决定以实名的方式在公示栏公示。此举,引发轩然大波。

此后,复旦大学回复称这样做是“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警示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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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开除的研究生,起诉母校复旦大学,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原来,该学生因嫖娼被复旦开除,但他认为自己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校方此举处分过重,遂将学校诉诸法庭,要求撤销处分。

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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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01

研究生因嫖娼被抓并行政拘留

2020年9月,复旦大学一研究生阿华(化名)在宾馆嫖娼被上海警方当场抓获。考虑到阿华尚还年轻,认错态度良好,最终,阿华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2021年6月,警方向复旦大学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另外阿华一同被通报的还有其他两位同学

02

学校依据纪律条例做出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复旦大学收到警方通报后,认为学生嫖娼行为违反了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遂决定给予三名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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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阿华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他认为,嫖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涉嫌犯罪,开除的处分过重且无上位法支持

9月,校方驳回阿华诉求,并出具了处分决定书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同时,还将三名学生的处分决定以实名的方式在公示栏公示。此举,引发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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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被开除学生认为处分不合法,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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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8日,法院审理了相关案件,并充分听从了辩护双方的意见。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04

代理律师:当事人将依法上诉

11月22日,当事人代理律师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阿华的代理人之一邹律师表示,“我们认为,学校《纪律处分》第四十条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八个字取掉后,开除的对象会无限扩大。这个特征一审法院没有明确作出评价,非常遗憾。”

邹律师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情节较轻’。”

此前(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 ”律师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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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 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律师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此外,律师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此外,律师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05

复旦大学:定位准确、处理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06

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

庭审期间,学校辩称,阿华嫖娼有行政处罚决定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对他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

学校指出,高校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该校的《处分条例》制定后经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会议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关于学校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案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处分条例》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据此,涉案学校制定的《处分条例》未超越权限亦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法院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07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对于阿华提出的“他被拘留三日系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直接规定嫖娼即开除学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冲突”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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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阿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阿华承担

08

其他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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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网友们也是众说纷纭,各持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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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编辑: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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