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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班时间规定是朝九晚六,张三是公司员工,有天约了朋友吃饭打麻将,朋友们催他,他五点半就提前溜走了。结果不巧在路上被车子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他负同等责任,他腿受伤住院花了一笔钱,能报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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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就本案来说,主要在于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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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对于工伤认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除要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合理路途中,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

Tips:

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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