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原告常某从网络平台购买了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相关课程,支付了17000余元培训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提出退课退款,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课程培训费。因疫情原因,法院通过线上“微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根据庭审举证的情况,双方仅约定了课程的开课时间及开课地点,对其余事项均未作出约定。被告因疫情等原因迟延开课,原告未提出异议,被告将原告拉入了课程微信群及直播群,提供了课程产品及部分课程培训服务。双方均同意解除培训服务合同,但对于是否退还培训费各执己见。庭后法院立即组织了调解,向双方讲明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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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课程培训费9500元。至此,这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服务合同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

法官寄语:《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相应的课程培训费。

来源:杨凌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