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挖野兰花
贪图营利招刑罚
“身在千山顶上头,突岩深缝妙香稠。”空谷幽兰,向来引人驻足,但有人却为了牟利以身涉法,非法采挖、出售野生兰花,从而构成犯罪。近日,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挖、运输野生兰花案,对被告人马某以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
外省籍男子马某自2018年接触兰花后陆续加入多个微信群,逐渐了解和熟悉了各种兰花的品种和习性。2021年12月17日、18日马某驾车载朋友郝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住所地前往商洛市丹凤县武关镇,在明知野生兰花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且无采挖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野生兰花7株,其中马某采挖5株,郝某采挖2株,后驾车欲返回居住地出售,经群众举报被查获归案。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等人采挖的7株野生兰花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蕙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兰花,对于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野生兰花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法官提醒广大公民,切勿随意采挖、运输、销售野生兰花,以免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Hi!期待你的分享 点赞 在看哟~
来源:学习强国、丹凤法院
编辑:王江炜 审核:任丹江 签发:王金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