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哪三种人拥有“免死金牌”,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吗?

上期我们讲了只有符合两个条件的行为才能判处死刑,一个条件是所犯罪行必须是触犯了刑法46个死刑罪名中的其中一个罪名。另一个条件是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了才能判处死刑。那你知道有三种人是拥有“免死金牌”,不能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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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下面三种人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第一种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刑事责任能力角度的考虑,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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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也能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无论是在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怀孕的,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均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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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审判时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只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除第三种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有所限制外,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均为绝对不能判处死刑。虽不能判处死刑,但对于利用怀孕来逃避死刑的,要依法运用刑法现有规定和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严重犯罪作用,如可以适用无期徒刑、限制减刑和假释等多种刑罚手段对犯罪分子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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