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途径有两个,分别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讲述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什么是行政复议。
一、行政诉讼
当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时,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行政诉讼的概念,可以知道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官与民之间的行政纠纷,人民法院享有司法权,利用司法权审查行政权;2.突破了行政系统的界限;3.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重点来了: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案件呢?只要是有可能侵犯到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都受理,那么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呢?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主体一次适用,比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这些都是针对特定的主体一次适用。所以,我们只需要知道哪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如下:1.国家行为,比如中外的建交行为;2.行政指导行为;3.行政调解行为;4.行政仲裁行为;5.行政机关的重复处理行为;6.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真的受到侵犯了,那么应该如何找到正确的人民法院呢?这就涉及到人民法院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
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都在中院审理。
②人民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总结一句就是:专业强、级别高,分别是:海关处理的案件、国务院部门、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③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审理省级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审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原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能管辖;
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三种情况: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行政复议
当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时,原则上可以到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关于行政复议,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正确找到行政复议机关:
1.当被申请人是县以上政府的组成部门时,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比如:当县公安分局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到市公安局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复议机关就可以。
2.当被申请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时,不包括省政府,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比如,县政府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当被申请人是省部级行政机关时,复议机关是省部级自己。比如,省政府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到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有两种救济渠道:①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②到国务院申请其作出最终裁决。
4.当被申请人是派出机关时,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比如,街道办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是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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