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山东烟台。潇翔小学附近,学生家长抓到一个行为可疑的男子。该男子经常在小学周边转悠,专门给低年级的小学生送零食吃,而且目标都是小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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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最近几天,这名男子经常出现在小学校门口,兜里装着零食、糖果。男子专门挑低年级的小女孩,用零食诱惑她们。
当天早上8点左右,这名男子又在学校附近转悠,寻找作案目标。他看到了一名可爱的小女孩独自往学校走,没有家长陪同。于是男子立马就凑上前,从兜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糖果,给小女孩吃。
男子的异常举动,被站在不远处目送小女孩上学的奶奶看到了。小女孩的奶奶感觉事出蹊跷,认为男子是“人贩子”,她赶紧冲上前抓住男子的胳膊,并大声质问他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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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连声狡辩,并试图挣脱小女孩奶奶的手。此时,学校保安听到动静,立马赶过来帮助老奶奶,当场控制住了男子。接着有人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该男子带走调查。
网传视频画面显示,该名男子头戴灰色鸭舌帽,身穿蓝色牛仔服。虽然天空下着大雪,但是现场还是有很多围观的群众。
12月1日,当地公安机关发布警情通报称,涉事男子为金某某,以零食诱骗一女孩,企图伺机猥亵未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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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网友表示,对付这种人,应该警察确认了以后,有事先离开二十分钟,交由现场家长帮忙看管一下。
对于贩卖儿童、猥亵儿童这些恶劣的犯罪行为,是很容易引起群众的“民愤”。这样的事件会引发不明真相的市民围聚,进而在“群情激愤”的冲动下,导致暴力围殴“人贩子”、“变态”。
而“民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是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检察机关以“民愤”极大作为建议死刑判决的理由。
但是,这样的“群情激愤”,不但可能会误伤无辜,也会因为故意伤害涉嫌违法乃至犯罪,从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动用“私刑”肯定不是可取的。法律秉持着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理念制定及施行,对于容易引起“民愤”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刑罚也是极其严厉的,相对于其他犯罪会从重处罚。
我们应当把处罚的权力交予司法机关,而不是动用“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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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既没有实施猥亵行为,也没有将小女孩拐走,他只是给小女孩零食吃,这也属于违法犯罪吗?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属于犯罪未遂。
具体到本案,男子多次在学校门口徘徊,兜里装着零食、糖果,以此来诱惑小女孩。由于小女孩的奶奶及时发现,保安将男子控制,阻止了他进一步的行动。
根据上述情形,男子有犯罪意图,并且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男子犯罪未能得逞不是因为其自身原因,而是因为小女孩奶奶和学校保安的干预导致,故男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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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
当地警方通报称:男子以零食诱骗一女孩,企图伺机猥亵未果。对于猥亵行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或者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作出反抗,只要违背了儿童的意志,并且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案中,小女孩就读于小学,其年龄很可能没有超过12周岁。《刑法》规定,12周岁以内的未成年人属于儿童。
换而言之,不论男子是打算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猥亵,或者因为糖果的诱惑小女孩没有反抗猥亵,只要男子有猥亵小女孩的犯罪意图,那么他都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对比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依法严惩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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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鱼,看实时案例,学法律知识,做懂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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