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不断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租赁供应保障性住房,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项目建设

(一)项目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认定。市人民政府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编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项目认定制,由各县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

(三)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成套住房形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以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绿色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求,做到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装修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执行。

(四)建设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建设: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建设方式。

三、支持措施

(一)落实土地支持措施。

1.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详细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2.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3.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鼓励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主导、自主开发和业态调整三种方式进行。

7.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落实金融、财税等支持措施。

1.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资金;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他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回收的资金;其他资金。

2.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改建、改造、盘活所需资金坚持财政补助、金融信贷支持、企业自筹的原则。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市规定,对项目进行补助;政府促进银企协作,争取长期低息贷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现有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6.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7.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8.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可在项目地址上落户,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户籍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同等政策。

四、产权及租金管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1.政府投资建设、土地用途转换配建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2.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归原房屋权属单位。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由管理运营企业拟订,报市价格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审核。

1.政府投资建设、土地用途转换配建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由管理运营企业负责,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2.其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由投资人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自收自支。

五、使用管理

(一)申请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公交、环卫、家政、快递人员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1.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张掖市县区户籍或居住证;(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住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1)申请家庭已在申请地签订住房购买合同的;(2)申请人或其配偶在申请地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3)申请人或其配偶在申请地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

3.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流程进行:(1)申请人向所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2)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确认保障资格。

4.申请人保障资格确认后,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项目。

(二)轮候配租。

1.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摇号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由项目所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申请人选择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选房顺序,按照顺序进行选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在15日内与管理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房源分配结果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信息平台。

2.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3.配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1)摇号入围但无故拒绝选定住房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3)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的;(4)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三)租赁管理。

1.承租人应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符合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2.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租赁住房;(2)擅自出租、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1)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3)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4)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5)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7)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8)租赁期满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9)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10)其他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4.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负责,物业服务费用和安全使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发生具体维修事项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

5.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

(四)监督管理。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1)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2)检查物业使用情况;(3)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退出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租赁终止或腾退租赁房屋后,管理运营单位应及时向承租方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通报,公安派出所根据管理运营单位的通报将承租方户口迁出租赁房屋地址。

3.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张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要做好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县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负主体责任,要突出住房民生属性,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都市圈、城镇带建设,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大力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城市人口吸纳能力,更好发挥城市集聚效应,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科学确定目标、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有序推进。要加强建设运营管理。比照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和承租人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三)强化部门协作。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城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指导县区积极争取资金,做好项目认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