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开展“三进三问三查,保稳定促发展惠民生”活动为契机,将“十大专项执法”与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密结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情节严重、影响很大的违法案件。为加强警示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1.加亚洲无证无照销售0#车用柴油案。2021年3月23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石油山丹县公司举报称:山丹县清泉镇拾号村国道312线2655处有人无证无照销售车用柴油,要求查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在山丹县清泉镇拾号村国道312线2655处,当事人使用一辆奥铃小型货车改装油罐车,正在为车牌号为宁AB6209的重型卡车加油,当事人看到执法人员后逃离了现场。2022年1月4日,当事人加亚洲主动前来我局要求处理此案。当事人加亚洲销售0#车用柴油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无法提供成品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共购进1176升0#车用柴油,已销售356.11升,共获取违法所得220.99元。因在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逃离现场,未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当事人加亚洲无证无照销售0#车用柴油之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销售0#车用柴油的违法事实,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220.99元,并处罚款10000元。

2.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装前未向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案。2022年2月22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张掖市交投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场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4台特种设备(20吨、10t、5t、3t),安装前未向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其中1台正在使用(20t)。当事人在特种设备安装前未向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了特种设备安装前未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2000元。

3.山丹县阿福生活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2022年3月15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丹县阿福生活用品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店内柜台上陈列的玛安格立体持妆双头自动眉笔等4种21盒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涉案化妆品玛安格立体持妆双头自动眉笔等4种21盒,并处罚款11000元。

4.山丹县柠小檬化妆品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2年4月26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丹县柠小檬化妆品店随机抽取的KANS多肽抗纹盈采精华乳,当事人现场只提供购进化妆品进货单,不能提供购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5.甘肃景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2022年5月31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景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样检验,经甘肃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餐饮具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事实。2020年9月24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筷子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罚款8000元。

6.山丹县百果香水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2022年6月8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丹县百果香水果批发部经营的毛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判定该批次毛桃氟硅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592元,违法所得65.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毛桃购销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5元,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7.山丹县香香烤饼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香豆烤饼案。2022年6月23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丹县香香烤饼店生产的香豆烤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判定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标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香豆烤饼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食品科顿科甜素0.75kg,苹果高活性干酵母0.6kg,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3000元。

8.山丹县喜利莱烘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2年6月29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丹县喜利莱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烘焙店的置物架上有鑫乐芙巧克力松露脆等4种4桶(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涉案产品鑫乐芙巧克力松露脆等4种共4桶(袋),并处罚款11000元。

9.山丹惠惠家家政服务经营部未经许可、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收取停车服务费案。2022年7月4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开展“一难两乱”专项整治中发现,山丹惠惠家家政服务经营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核准停车场服务,经营管理仁爱小区27号综合楼院内停车场,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收取停车服务费行为。该经营部停车场自2022年3月12日开始运营收费至7月4日,共收取停车服务费1114笔5345元,共牟取违法所得共计174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违法事实。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747元,并得罚款2000元。

10.甘肃金立源科工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2022年8月20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投诉举报:甘肃金立源科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编号386150242626Q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900225322802SD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编号为186151051338E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无法查询,扫描证书二维码也无法查询证书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事实,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