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才在网上发布这些视频的。”葫芦岛市绥中县西甸子镇一名男子冒充警察在各短视频平台发布“涉警”视频,11月2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绥中县局西甸子镇派出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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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当天,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名男子以“猎鹰”为名在多个平台发布身着警用制服、手持警械的视频及照片。接到线索后,警方随即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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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田某为西甸子镇村民,并非人民警察。民警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警官证外皮一个、警用手铐一副、警用肩灯一个、春秋战训服一套、警用夏执勤服一件、警用手套一副、特警胸章等。经询问,田某供述了其利用警用标识、警械,冒充人民警察拍摄视频、并在平台发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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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代,其曾在山东省某保安公司工作,后被某劳务派遣公司外派到当地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期间领取过服装。今年9月离职回家待业,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拍摄短视频发到网络上,收获了不少关注。

由于田某认错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其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给予田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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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