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紧随其后,11月23日

第十五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以上法律法规都将于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先来看看这次“大修”的

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亮点↓

亮点一:强调妇女的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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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就业性别歧视、

怀孕被辞退等,最高罚5万元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等。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人社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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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预防性骚扰,学校、用人

单位、住宿经营者均有义务

■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住宿经营者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销营业执照等,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沪版“新条例”

对职场女性保护方面,

也有不少新变化

亮点一:孕期或哺乳期可与

用人单位协商灵活办公

■女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女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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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合同中应依法约定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其他媒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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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不得录用性侵害者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对有关单位的投诉处理或者案件调查工作予以配合。

■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宾馆、旅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经营者,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有卖淫嫖娼或者其他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四:明确女职工代表比例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参与。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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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鼓励单位增加健康检查

■本市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本市开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应当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生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编辑:文茜婷

资料: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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