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邢台医院的一个刚刚出生仅一天的男婴就因为喝了一口水就呛住了,竟然断送了自己的性命,引发广泛关注!

他的父亲更是在事后一个多小时后才发生事故的发生,简直让人难以想象。

出生第二天,婴儿喝水后死亡,父亲全然不知

出生第二天,婴儿喝水后死亡,父亲全然不知

11月28日,原本在河北邢台的一家医院,孙某某一家正是大喜的日子,正是在这一天,孙某某成功当上了母亲,成功的生下了一名男婴。而第二天,孩子的父亲在给孩子喂水的时候,遇到了呛咳

起初父亲只是以为孩子睡着了没有在意,却没有想到仅仅过了一个小时,这名父亲就觉察到了不对劲,孩子在自己手里体温越来越低,这名父亲才急忙找到了护士,看看自己的孩子是出了什么问题。

护士接过手才发现,这名父亲的孩子已经被水呛住将近1个小时了,医院在看到后也是急忙组织了抢救工作,只是可惜最后还是没有拯救这个年轻的生命。

不反思自身行为,反而怪罪医院

不反思自身行为,反而怪罪医院

事后这名父亲却丝毫没有反思自己有没有尽到作一名作为父亲的职责,反而在互联网上大肆宣传婴儿在医院死亡,没有人管”之类的话语,似乎是讹上了医院。

不少网友看到也是纷纷谴责,责任在谁身上,其实早已清楚。

医院对此也是迅速做出了回应,很快事情的真相就揭露在了大家的眼前,正是这名父亲的疏忽才让自己的孩子离开了人间。

这样的一起奇葩的事件,也是再一次让医患矛盾出现了大众视野,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医院究竟应该承担责任吗?

喝水被呛死,医院是否应当负责呢?

喝水被呛死,医院是否应当负责呢?

这起事件与我们往常看到了医闹事件并不相同,以往通常是由于医院的救治“不及时”或限于医疗技术有限而造成患者死亡的发生。

而家属们又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称和封闭性,对医生缺乏信心,在事故发生后就会将责任怪到医院头上,对医生产生怨恨。

而往往想要让医院承担责任的话,往往必须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院才要承担责任,针对这种责任,在我国《民法典》中第1218条中作出了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退一步来说,及时想要医院对婴儿的死亡承担责任那也需要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

而从事件发生来看,医院至始至终只干了一件事——事发后积极对婴儿进行救治,在救治之前的呛水行为以及之后的延误治疗都是在其父的行为下造成的,医院最后的积极救治,但是没有救治成功,也是限于医疗技术有限,毕竟正常人被水呛住失去呼吸,最多十分钟就会死亡,何况是一个刚刚出生的婴儿呢!

在“婴儿喝水呛亡”的案件中,并不是发生在医院的诊疗活动中,这起事件仅仅是碰巧发生在了医院中,又碰巧遇上了一名疏忽大意的父亲,因此才让惨案发生。

恰恰相反,父亲的重大疏忽才是罪魁祸首

恰恰相反,父亲的重大疏忽才是罪魁祸首

我们理解这名父亲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这桩惨案的悲痛心情,但是我们也不能随便造谣生事,想着自己的孩子在医院死亡,就一定要医院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看,这起事件医院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如果这名父亲能够早一点发现孩子呛水后,及时交由医院救治,或许这名男婴还有救,但是在事后一个小时后才发现,早已是为时已晚,医院怎么能够救活呢?

而在这起事件中恰恰相反,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父亲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如果事后的调查发现,这名婴儿正是因为这名父亲的重大疏忽、监护不周等原因造成的死亡,这名父亲恐怕将会面临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

虽然听起了 十分离谱,自己的亲生父亲杀害了自己刚刚出生的孩子,但是事实就是如此,这名婴儿的不幸离世,与这名父亲的重大疏忽密切相关。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希望新生儿的父母都能够在成为父母之前好好学习如何成为一名好爸爸、好妈妈!

各位读者朋友,你们认为这位父亲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