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范某军系x市x路街道办事处x村的村民,其在x村有宅基房屋一处,宅基地证号为x4。范某军的宅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没有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情况下,被告将燃气管道拆除,造成原告宅基房屋的燃气无法使用。另查明,原告的宅基房屋完好,尚未被拆除。
二、原告观点
2020年8月16日,x市x办x村副支书常某军在其耐火材料厂办公室开会通知原告,要拆原告等人15户住房,将该地块用于安排6月份x市x路扩路时的被拆迁户,既无赔偿,也没有出示任何征地拆迁的合法手续。
2020年8月18日下午常某军带领2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来原告的住房拍照、找事、威胁原告,并把原告的媳妇撞倒在地。在原告对其拍照取证时,常某军所带人开始追打原告。在原告逃至家中后,常某军所带人员翻入原告家中,继续对原告及家人推搡、殴打,并抢走了原告的手机,行为极其恶劣!
x路扩宽工程为x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扩宽道路及拆迁人员安置需占用集体土地,x市人民政府是x市唯一的、法定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负有法定义务,被告作为征收拆迁的具体实施单位,被告对原告遭受到的暴力逼迁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原告证据
1、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证明被告应对其辖区内的拆迁活动负责,其直接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事实性拆迁,不履行公告职责的行为违法。
2、多名不知身份的人在原告家周围转悠的照片,证明被告在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迁活动,其不履行公告职责的行为违法。
3、被告的工作人员及不明身份人员在原告家周围恐吓原告及其他村民,要拆原告及其他15户房屋的照片一组,证明被告已开始实施对原告房屋的拆迁行为,其直接实施拆迁,不履行公告职责的行为违法。
4、《x市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x8号文)、x市人民政府与河南裕华集团举行和义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框架协议签约仪式、x市区又一占地3.43平方公里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正式签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102号、最高法裁判关于房屋强拆责任主体推定的“法律条文”,证明x市人民政府是行政拆迁主体,是适格被告。
5、120出车票据,证明原告家人被被告打伤去医院。9.证人证言(原件在x市中院卷宗当中),证明被告入室抢夺手机。
6、110电话通讯记录,证明殴打事实。11.x街道办配合工作函,证明被告把原告的燃气断了,属于逼迁。
四、被告x街道办辩称
原告的宅基所在位置尚未获批拆迁;被告没有实施征收原告宅基地的行为;被告也没有非法侵入原告住宅及实施其他暴力威胁等逼迁行为。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非法侵入原告住宅、暴力威胁的逼迁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五、被告证据
1、被告x街道办提交证据。范某军家现状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完好的。
2、原告范某军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完好的。
六、庭审意见
x街道办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便采取切断燃气的方式,影响原告在宅基房屋的正常生活。虽然提前切断燃气是一种事实行为,但该行为属于拆迁行为的组成部分,被告实际是以提前切断燃气的方式迫使原告搬迁,该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路街道办事处切断燃气的逼迁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