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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则案例,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两年后发生矛盾起诉要回房屋,针对这则案例,本期栏目邀请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曹铁民律师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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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9月,张某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某、陈某与小张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房屋过户到小张名下,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继续由张某与陈某居住。

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产权证挂失并重新申领。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双方均认为当初并不存在房屋买卖意思,小张主张系赠与,张某主张系为其入学借用,法院最终判决,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没有证据表明过户系为小张入学,张某将房屋过户给小张系赠与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

【律师分析】

张某和小张都表示当初真实意思并非买卖房屋,结合房屋价格10元,虽然双方以房屋买卖进行过户,但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以10元进行房屋买卖,故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某与小张房屋过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不能证明当初过户行为仅是为了配合小张入学,并不以此产生房屋权属变更的意思表示。房屋价格10元更符合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已经完成。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张某答应小张进行过户,但在变更登记前中途反悔是可以撤销的,本案赠与已经完成不能撤销赠与。

本案过户如是为了配合小张入学所需过户,可以订立书面协议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