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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雨律师丨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时常变得不可调和。部分业主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不满,亦有部分业主寄希望于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那么,未交物业费的业主能否成为业委会委员或者候补委员呢?

业委会委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未交物业费的业主能否成为业委会委员。但是,该条第三款规定,业委会委员应当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笔者理解,业主若想成为业委会委员,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

此外,《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淄房发〔2018〕101号)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是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尽管该指导意见已过有效期,但是笔者理解,部分条款仍然可能具有约束力。

目前已有业主因拖欠物业费无法成为业委会委员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普遍认为,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不具备成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业主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2020)鲁0306行初36号案,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委员,因部分业主代表存在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有关部门认定该部分业主不具备成为业委会成员的资格。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认为,业委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被告作出的《选举情况说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遂判决驳回业主代表的诉讼请求。

又如(2020)鲁02行终647号案,青岛中院认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报备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存在欠缴物业费的客观事实。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作出备案不予审核通过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2020)豫01行终307号案,郑州中院认为,筹备成立业委会时部分筹备组申请人员存在欠缴物业费情形,该部分欠缴物业费人员又系备案申请资料中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上述人员不具备参选筹备组和业委会的资格。

结合笔者代理业主拖欠物业费案件的经验,笔者理解,业主拒交物业费,可能不会对解决问题带来积极帮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业委会并非万能的。矛盾的化解,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改善,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苗雨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