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公开为其孩子父亲顾春义律师喊冤,引起了法律圈(特别是刑事圈)的一大批关注。喊冤者的身份、喊冤者的经历、被喊冤的当事人···这些标签不得不引发一个刑事律师,对现阶段刑事司法现状的一些思考。
文 | 朋礼松 律师
“我叫田莹,1997年7月入职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被评为辽宁省十佳公诉人,2010年10月获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
这是田检察官在为其孩子父亲公开喊冤的文章中,映入眼帘的介绍。这番个人介绍,着实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不可否认,在她所站位的体制内,她的这个「成绩」是少见的。
虽然有人暗讽,田检察官所取得的这些成绩,不过是她更听话而已,毕竟听话的不一定那么懂业务,懂业务的不一定那么听话。但至少田在其位时,是被其公家组织奉为优秀的。至于这个优秀,是靠吹的,是靠舔的,还是真才实学,那不是本文所关心的。
「当」法律人选择不相信法律···
她确实是一个站在高位的司法人员,且掌握着一般普通人不会有的权力、背景、资源···甚至她还是一方市检察院的部门负责人,明显是一个成熟的法律人。面对自家亲属遭遇刑事案件,她有能力,有资源去选择行业内,她认为优秀且专业的律师。而除此之外,她还额外选择了风险最大,对自己体制内的事业和前途没有任何好处的一条路:公开喊冤。
可以说,这是选择了在曾经笃定的法律信仰之外的一条抗争之路。在田检察官看来,这意味着她心目中的那个法律信仰,已不足以对抗冤案的产生。这两相对比,足以瞧见刑事司法仍带着可悲的色彩。
刑事司法的底线,有时候连基本的准确适用法律都难以维系,也不怪法律人选择不相信法律。
「自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伪概念···
田检察官选择公开喊冤,并向她职业对立面的律师们「请教」,人们就又开始说道起法律职业共同体来。
这些年,大家一直在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我内心里多少是很反感的。为什么?因为它从来都是一个伪概念,更多的时候,也不过是律师群体的自欺罢了。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的检察官不喜欢律师的挑刺,少数的法官会真正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正视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甚至在认罪认罚机制铺开后,检法两家互相不对付的情景也是常见···
所以,在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群体大多数时候是被「瞧不上」的。田检察官这番向律师群体请教,是不是又可以引申出——她对于她所在的检察官群体(包括她的领导上级、检察同行、老师前辈们)以及法官群体的不信任。
我们刑事律师,也经常会有无奈的调侃——你跟他说法律,他跟你说政策;你跟他说政策,他跟你说领导说了算;你跟他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他跟你说,「你态度端正一点,不要强攀关系」。
「少言」因果循环报应论···
在田检察官喊冤这件事上,被延伸讨论较多的,还有田作为“枪形钥匙扣”案公诉人这件事,引来诸多的批评与责难之声。
很多人说,善恶终有报,彼时做不到客观公正,做不到对法律的坚守,现在终于轮到自家遭冤,这也算是遭了报应。这种因果循环报应论,确实能给人一种情感上的冲击,看起来「很爽」。但是···
我们真的希望这种因果循环报应论,真切存在并发生作用吗?
看着「害」我们的人遭殃,确实会有爽感。但存在于刑事司法中的因果循环报应,只会在制造冤错案件和个案不公正的路上越走越远。田检察官们当初没有坚守的东西,会在这种世俗满足的报应爽感下,被后来的司法人员一样不再坚守;田检察官们当初丢掉的一些东西,也大概率会在下一个案件中不被拾起。而在这一番失守操作中遭殃的人,除了我们这些普通民众,自然也逃不过这些田检察官们。
所以,当这种「报应不爽」成为现实,人们是看着高兴了,可真的还能开心得起来吗?殊不知,那背后依然昭示着,我们的司法机制仍没有摆脱人治思维、领导意志、机械执法、惯性司法等毛病,而这些还在时不时继续制造着下一拨的冤错案件。
「正视」机械执法的伤害···
面对公众对她办理“枪形钥匙扣”案提出的批评和质疑,田检察官也公开回应,表示自己“一并概括接受并愿意做最诚恳地自我反思。枪口比动能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饱受争议,我在办理这个案件时至少存在机械执法的问题。”
机械执法,是这个回应中让我感触最深的一个 字眼。机械执法的伤害到底有多大,可能没办法评判出一个准确量级,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如今的司法实践,有罪与否、量刑高低都在被它伤害着。
田检察官 的家属 可能确实在个案中 遭受了冤屈,目前案件未决,我也希望一切都能回到正轨,让事实、证据、法律真正说了算。 但 她 也 需要面对过 去,面对她曾经所指控的所有当事人,面对那些曾经喊出或没有被正视过的冤屈···
我可能多少略带一丝理性,但也没必要假装清高——该面对质疑的,是田检察官自己,是她所经办过的案件,是她经手的一个个当事人···而唯独不应该是她公开喊冤这件事。因为公开喊冤的背后,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救济。
这个现象,或许要让更多法律人明白:他们办的不仅仅是别人的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更是他们自己的人生。 对律师群体的你我而言,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
@刑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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