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衢州市出台了《衢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为电梯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成效显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明确责任主体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中,职责不清,常常会导致无人管理的状态。《条例》明确了电梯管理责任人的概念,规定了如何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并明确规定“未明确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条例》十分明确电梯生产、安装、维修、业主单位等主体职责。

二、明确乘客乘坐电梯注意安全事项

积极倡导文明乘梯,《条例》第六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学校、幼儿园和电梯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的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职责;鼓励业主公约、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对文明乘坐电梯的行为规范作出约定。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条例》将特别容易引起电梯事故行为做了警示性强调,如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在轿厢内吸烟、使用明火;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三、建立电梯管理安全评估机制

针对“梯龄”超15年的“高龄”电梯安全性相对更低,而“高龄”电梯的数字还会逐年增长,该类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工作是现阶段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因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安全评估机制,明确了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停用或修理、改造、更新。从源头控制电梯的安全隐患

《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按照相应方式筹集。

四、电梯安全问题警戒和追责

《条例》对电梯管理主体失职的行为都做了明确警戒和追责条款。同时,《条例》第十八条对乘客乘用电梯作出规范要求,并规定同乘人有权劝阻违规使用电梯的行为、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进行阻止或者批评教育;违规乘坐电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衢州市司法局宣 通讯员:尹华龙)